男子吕某因家暴致妻子出走,携3岁儿子至佛山寻妻,但未能找到,气愤之下将儿子4片指甲掰掉,被佛山警方拘留。2014年8月18日,吕某被警方释放,但其并未离开佛山,而是带着儿子在天桥上乞讨,两位志愿者与其交涉遭其打伤,又被行政拘留10天。后来孩子母亲梁女士露面,其称准备通过法律的途径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并希望法院禁止吕某进行探视或者减少探视的权利。律师
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其相关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以及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符合法定的标准,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本案中,不管是吕某对儿子还是志愿者的伤害,经过鉴定未在轻伤以上,故吕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律师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虽然说构成本罪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但该罪所针对的是将分散的人集合起来进行乞讨,使乞讨规模化,致使对社会造成危害。就组织而言,被组织的乞讨人员必须是多人,也就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因此吕某也不构成此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
现吕某的妻子梁女士已准备起诉与其离婚,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儿子只有三岁,年龄尚幼,吕某作为父亲虐待儿子并且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对梁女士获得抚养权非常有利。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吕某如若仍恶性不改,将有可能被禁止其对儿子的探视或者减少探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