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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关系和孩子异地居住,采用逗留式探望

刘先生离婚后,妻子因记恨他的“出轨”行为,拒绝他来探望子女。而他因工作在上海,也无法常回老家探望,所以当年在法院离婚时的判决书虽然写着他可以每月两次上门探望子女也无法履行。也看着到了2019年的6月,孩子马上就要放暑假了,他想接孩子到上海来过暑假。律师

刘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父女情感不能因离婚而发生变化。离婚后,他虽然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仍享有探望权,通过行使探望权,不仅能维系和孩子的感情,令子女感受到父爱,也能通过与子女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不过探望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业、工作、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刘先生要求在暑假探望孩子也是比较合理的请求。

现在离婚判决书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不符合目前刘先生和孩子异地的情况,他可以和前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的法院去起诉,要求变更探望的方式。律师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协议,但探望协议应当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探望权行使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且探望方式不能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刘先生和女儿异地居住的,可以采用逗留式探望的方式。他可以将女儿接来,探望一段时间。

经过电话联系,前妻虽然对刘先生的恨意还没有完全消除,但孩子非常想念父亲,她还是同意了今年暑假让刘先生接走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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