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苏小姐离婚后想去探望自己的女儿,但前公婆拒绝苏小姐进行探望,称其作风不良,如果孙女和苏小姐接触多了,会以她为坏榜样学习。苏小姐非常气愤,怒而将公婆及丈夫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苏小姐每周可以探望子女一次。律师
沈洁律师分析,本案件中苏小姐的丈夫和她虽然离婚了,但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苏女士的前夫和前公婆都不能干涉她探望子女。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主要为了满足精神情感上的需要,是一种精神利益。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这一方仍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法理依据:源自亲权法,亲权人为父母,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抚养关系,这种亲权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但是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存在亲权关系。律师
说明:探望权,以前也有称为探视权,见杨立新《论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中的“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探视已经用在了对在押人犯的探望,在生活中,对在医院就医的患者的探望也叫做探视。
为了避免在概念上的混淆,也不至于将对子女的探望与对在押人犯和患者的探视混为一谈,故而叫做探望权。”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但遵从“协议优先”的原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