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仇先生咨询:其与前妻离婚后,女儿和前妻生活,因受到前妻的影响和教育,已满10周岁的女儿拒绝仇先生的探望,仇先生认为女儿既然和自己没有感情,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金女士和丈夫离婚后,儿子和女儿一直由前夫和其家人照料,金女士在日本工作10年,最近回到中国定居,金女士想见自己的一双儿女,但是遭到了前夫一家的拒绝。前夫要求金女士一次性付清多年的抚养费,再和她谈探望子女的事宜。
沈洁律师认为:探视权未能得到行使并不能作为拒绝给付孩子抚育费的条件,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具有探望权,这是离异后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权利。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这种法定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只有在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探望权人对子女有暴力倾向或虐待子女的,才能由法院判决中止探望,其他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干扰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律师
沈洁律师发现在实践中,离婚双方往往有比较深刻的矛盾,离婚后又没有很好的将矛盾化解,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直接阻挠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比如不给对方探望、隐匿子女等等,这种情况下,探望权人可以提起探望权之诉,由法院执行,也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不过对于父母通过教唆、哄骗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权人的探望,则比较复杂:
如果子女未满10周岁,因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探望权人可以探望子女,不过父母的离婚已经对子女造成了伤害,此时探望权人应当注意自己和子女的沟通方式。律师
如果子女已经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能对部分事物作出判断,此时如果未成年子女坚决拒绝探望权人的探望,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毕竟未成年人不是物,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因为子女拒绝其探望,就拒绝支付抚养费。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应当说探望权能否得到实现,不能和是否支付抚养费划上等号。探望权人应当做的是:尽量和前妻/夫、子女进行有效的沟通。律师
探望权是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即使法院判决了当事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也比较难以执行,遭到被探望子女或者前配偶的不配合也是很常见的,所以当事人应当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在诉前、诉中,诉后尽量和被探望子女、前配偶达成谅解。过于激烈的方式未必能够解决问题,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曾经遇到,前配偶在案件败诉后为了不让对方探望到子女,突然搬家和辞职,让子女退学,导致当事人虽然胜诉再也无法寻访到子女,也不利于未成年的成长。也遇到过当事人将小孩藏到亲友家,导致一度无法探望的情况。实践中很难做到探望一次让法院强制执行一次,特别是子女年满10周岁后如果拒绝被探望,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