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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本人能否要求一方父母中止探望

【导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

离婚法律咨询:吴女士是一家学校的老师,她对班级的同学很关心,发现班级中的小李同学经常垂头丧气,经询问,原来小李同学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了,小李属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选择跟哪方父母,小李选择了母亲。由于在离婚诉讼中母亲分到了一半的共同财产,父亲心理非常不平衡,所以经常借故在探望时打骂小李。由于离婚案件是我们代理的,吴老师和小李的妈妈,小李三人一行找到上海婚姻律师,咨询关于如何解决问题。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中止探望权必须有一定的特定条件,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与子女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直接抚养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会出现“连女儿也没有了”这种情况,夫妻双方享有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特定的地点探望子女,同时也应当支付抚养费,用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探望权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探望子女的同时,子女也享受到了天伦之乐,不因为父母离异而丧失一方的爱护,所以任何人不得剥夺探望的权利,除非探望对子女成长,身心照成了不良的影响。律师

如果发生探望权纠纷时,由于探望权的特殊性,上海离婚律师沈洁认为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比如本案件中小李本人,她的母亲或者其他近亲属,包括热心的吴老师都可以和小李的父亲阐明利弊,探望不是报复的机会,探望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如果小李的父亲执迷不悟的,那么适当的时候可以中止他的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可以经过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

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那么那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下列情形:比如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父/母患有精神疾病,探望会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父母有严重传染病没有治愈,比如麻风病;父母本身有恶习,比如犯罪,吸毒,赌博,酗酒、嫖娼,同时这种恶习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提醒,法院不会轻易做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所以如果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轻微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或则有意无意在子女面前提及前配偶的种种不是,子女如果年满10周岁,有部分行为能力后,可以自行选择接受父母探望还是拒绝父母探望。

鉴于本案件的小李已经14周岁,有一定的是非分辨能力,如果法院不能判决中止探望,他可以在父亲探望的时候表示拒绝就可以了。如果小李的父亲认为探望权受到了阻碍,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只要未成年人本人坚决拒绝的,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性的判决。

那么,孩子是否有权提出中止父母的探望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所以小李本人或者母亲都有权提出中止探望的诉讼请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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