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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如何约定子女的探望权

萧小姐在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也对抚养权无异议,仅对财产分割发生争议,法院判决离婚。萧小姐拿到离婚判决书后,看到判决书上并没有判决如何探望子女,就有些担心,她希望事后补签一份探望子女的协议,但不知道如何写。律师

沈洁律师律师解释探望子女的约定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只要约定清楚就可以了,在约定的时候把握几个原则:协议优先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如果双方有书面的协议或者约定的,只要约定的内容没有违法法律规定,那么按协议履行。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先进行调解,没有经过调解的不能直接判决,否则违反程序。在萧小姐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并没有就探望权发生争议,所以法院也没有进行调解,自然判决书内没有相关内容。离婚后如果萧小姐前夫妨碍她探望的,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关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的父母探望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探望的后果会导致子女成长不利的,可以暂时中止父母行使探望。关于哪些情况可以终止子女探望的,可以查看上海婚姻律师沈洁的其他文章。律师

了解了探望权行使的前提和原则后,沈洁律师来教您如何约定探望权,您可以这么写:探望权的主体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方去探望,每周/月探望几次,每次持续的时间是多久,举例说:萧小姐可以在每周的周六早上9点接儿子,晚上8点前送回,遇节假日和儿子生日可以增加探望次数。约定有权探望的主体应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探望地点是:可以在抚养方的家中、公开场合、探望人的家中,可以接走也可以不接走;探望方式:可以是和子女同住、看望、通信件、通电话、看照片、旅游、进餐等等,甚至可以是短期共同生活,比如共渡暑假;探望次数:在一定的期间内探望的频率,比如每月探望三次,每周探望一次等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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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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