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小姐和丈夫孙某在孩子六岁的时候进行诉讼离婚,离婚过程中双方离成了冤家。在孩子八岁的时候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认为莫小姐要去了孩子的抚养权就是挖去了他们家的“根苗”,另外他对法院判决分割一半财产给莫小姐于心不甘。律师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孙某也没有主动探望子女,离婚后半年中由于他工作较忙,他也无暇探望孩子,到了年底回到老家,孙某的父母,孩子的爷爷奶奶听闻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大为震怒,要求孙某“抢”回孩子。有次他乘探望孩子之机把孩子带回了外地老家,之后莫小姐四处寻访无果。后花了三万元委派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才把孩子“抢”回来,对此莫小姐和孩子的外公外婆对此耿耿于怀。由于孩子在外寄养将近三个月,中止了学业,又不适应当地的生活。之后双方大打出手抢回小孩,小孩的身心受了惊吓,变得沉默寡言,身体也不太好。现孙某要求探望,带孩子出去玩,莫小姐表示拒绝。她希望知道发生上述这些事情后,能否剥夺孙某的探望权。
沈洁律师认为探望权即使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父母离异后,一方不和孩子共同生活,如果长期见不到父母,孩子和父母的感情会变淡薄,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不利。律师
由于本案比较特殊,孙某采取“偷走”孩子的方式侵害了莫小姐的监护权,又不让孩子见到母亲,对前妻和孩子的探望权都造成了侵害,故而如果再让孙某带走孩子进行探望,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莫小姐不让前夫孙某极其前来探望,孙某探望不着后又上门吵闹。莫小姐提出如果要探望必须要有莫小姐家人陪同方可,孙某认为这样会妨碍他和孩子建立感情,当母亲莫小姐或者外婆在场的时候,孩子根本就不愿意理睬孙某。
孙某向法院提出了探望权诉讼,经法院判决他可以每周一次探望小孩,经执行法官做工作,莫小姐勉强同意让孙某探望,但必须在莫小姐及其家人的陪护下进行。第二次探望中孙某父母代替在外出差的孙某探望,奶奶擅自将孩子抱走,莫小姐和前公公争执起来,最后报了警,在警方的协调下莫小姐在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找回了自己的孩子。律师
此后莫小姐向法院提出了中止探望的请求,而且还卖掉房子搬了家,孙某彻底看不到了孩子。此案正在等待执行法官的进一步调解。莫小姐的想法是孩子已经九岁半了,在拖上半年,小孩满10周岁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出和其智力水平符合的选择,只要小孩不愿意见父亲,那么孙某的探望权判决将是一纸空文。
沈律师的建议,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改变,不存在抚养权给了对方就“断了后代”这种说法,如果担心一方抚养子女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和子女的关系会疏远,那么就要加强和子女的沟通,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多加关心,在不和子女生活的时间,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赠送小礼物等方式加强感情联络。律师
虽然双方离婚时会有“余怨”未结,但不应当把孩子作为争斗的筹码,孙某擅自将孩子寄养了半年,对小孩的身心非常不利,又经常和前妻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这不是“爱孩子”的表现,而是个人极端自私想法的表露。这么做只会加重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孙某在诉讼离婚的两年期间,从不探望孩子,离婚后半年也没有探望孩子,整整两年半都没有和孩子相处,双方感情非常淡漠。
之后又抢走孩子,让他在农村生活了几个月,对于一个习惯在城市生活的小孩,突然改变了生活环境,又没有参加学习,让已经有了认知能力的孩子非常憎恶父亲,同样的几个月小孩也没有和父亲相处,而是寄养在他人家中,对于未成年小孩的身心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在孩子心目中爸爸是个会“抢人”的人,故而在此后的探望中,对孙某反应冷淡,甚至非常敌对,孙某认为是前妻的“教诲”,实际上孙某对此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孙某的做法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如果他再不进行妥当的沟通,那么一旦小孩年满10周岁,可以拒绝父母的探望,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未成人同意被探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