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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后能否要求恢复

张小姐在网络社区内认识了男友周某,周某在西安某网络公司就职,现刚刚通过投放简历找到了上海浦东的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每月工资两万元,周某的父母都是教师,经济条件也不错。两人交往后,周某的父母赶到上海和张小姐见面,承诺购买浦东新区的房屋作为两人结婚用的婚房。周某辞去了当地的工作到上海发展,张小姐和他同租房屋居住,不久张小姐就怀孕了,两人奉子成婚,结婚买房的事情就摆到了议题之上。律师

张小姐再三催促,周某父母仍没有买房的意思表示,后在张小姐威胁打胎的情况下,公婆向周某的账户汇款5万元,并且称已经没有积蓄了。原来周某的父母是工厂退休的技校老师,编制属于工人,并不属于教师,退休工资刚刚1000出头,没有教师的退休工资高,故而积蓄也不多。再加上周某本有一个妹妹前两年罹患重病去世,看病用了不少钱,故而家庭条件也不好。5万元买不了任何房子,尽管周某自称呼工资两万,实际上报高了收入,他将应当扣除社保和税收都算入其内,将年终奖和出差津贴也算入工资。实际上周某每月的收入刚刚一万出头,还要承担租房费用,张小姐怀孕后没有上班,两人过的比较紧巴。

为了补贴家用张小姐找到了一份助理的工作,张小姐新公司的老总,公司的大股东,对美貌的张小姐大献殷勤,不久怀孕已经七八个月的张小姐竟然和公司总经理同居在一起。孩子出生后,公司老总也因为婚外情的事情曝光,和妻子离婚,张小姐提出和丈夫离婚,丈夫表示可以离婚,但是不能看望小孩,老死不相往来。张小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顺利地成为了老总太太。律师

两年后张小姐偶尔路过,看到自己的孩子正在吃泡面,身上又脏又破,完全不向一个上海城市中的孩子,反而象偏僻农村的小孩,而且孩子的个头也比一般小孩长得小。原来孩子的爷爷奶奶因气候原因并没有到上海照顾小孩,而是寄放在出租房附近的一家失地农民家中寄养,造成贫血。这让她非常心疼,经过现任丈夫的同意,她要求探望子女,而周某提出探望子女可以,必须给付100万赔偿,否则休想见到孩子。看子心切的张小姐经常默默流泪,现任丈夫看到后,认为钱不是问题,只要博得妻子高兴,愿意支付100万费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小姐的现任丈夫向前任丈夫支付100万元补偿,分三年支付,张小姐可以每周周末探望子女两天,每天可以接送孩子上托儿所,第四年费用付清后子女抚养权归周小姐所有。律师

协议签订后,周某和张小姐就第一年先看孩子还是先付钱方面发生了争议,周某将前来探望的张小姐锁在门外。张小计无计可施,拿着协议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听到这件荒诞的事情,沈洁律师先确认了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协议。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有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一个确实父爱或者母爱的家庭,小孩的身心健康发展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是客观事实,如何在离婚后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不让子女受到影响则是一门艺术。这份协议通过支付费用的形式允许张小姐探望,如果没有付款或者延期付款,母亲就要丧失子女的探望权。

张小姐自己查询了法律,她认为这种条款违反了《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的法定情况,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沈律师认为探望权是不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它受到婚姻法的调整,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不能用协议的方式剥夺探望权,故而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故而张小姐提出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协议,故而不妥。律师

我们前文说到,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它还是子女的权利,子女在离异父母的探望中,获得了积极的亲子情感交流。当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所以如果探望一方的父母对子女有虐待、暴力行为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可以中止其探望,待影响子女的不良行为消失后可以恢复探望。

小姐虽然有婚外情的行为,但这个行为影响夫妻感情,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规定,但是和探望子女却并无必然的联系,一位放浪形骸的母亲或者一位包养二奶的父亲他们也许不是一位好的配偶,确未必不是好的父母。张小姐离婚后和婚外情的对象已经结了婚,而且感情很好,故而她来探望子女,并不会产生将自身问题“传播”给子女的可能。更何况婚姻和夫妻感情是一个复杂的事情,如果说张小姐有婚外情是有明显的过错,那么她的前夫周某,通过谎称自己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月薪很高,也是引起夫妻矛盾的起因。并且周某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子女,将子女寄放在农民家中抚养,导致孩子患有贫血性营养不良,如果张小姐愿意多照顾子女,反而对子女更加有利。现在子女已经四岁了,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也是建立母女感情的时候,对她定期探望,有利于子女成长。律师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不因为夫妻婚姻的结束而终止,只要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探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而张女士如果探望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探望,如果周某隐匿小孩或者拒绝探望的,周某对子女抚养又没有尽职,那么张女士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经我们的律师的协调,周某忠于同意了变更抚养权给张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可以探望子女,张女士酌情补偿前夫10万元子女0-4岁的抚养费,另外子女交付张女士的当天,再自愿补偿15万元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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