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无意中发现妻子的出轨日记,由此怀疑两岁的女儿不是自己的亲骨肉,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即便是王某的妻子不同意进行鉴定,法官一般会依法予以支持。如果王妻不同意鉴定,小孩将被推断为费王某所出。律师
所依据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这是目前我国对于提起亲子鉴定程序的唯一规定,这方面法律规范的匮乏,但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亲子鉴定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但是最终要经过法院准许,双方都同意时如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会准许;如果双方均没有申请,法院认为有做亲子鉴定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建议,但是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在许多案件里,亲子鉴定结果属于关键性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应允。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无法提供和被告(生父,或者疑似生父)之间的亲子报告时,可以提供其他间接证据,或者初步证据,比如父母曾经同居的证据等等,如果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且足以能让普通人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那么要求确认父子、父女关系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