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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了漂亮妻子,婚前怀孕孩子并非亲生

苗先生苦追了三年的女神凤小姐突然对他表示了好感,这突入其来的恩惠让他苦思不得其解。之前正和一名男子谈恋爱,两人进度比较神速,据说是是快要结婚了。但苗先生不明白的是:不知道为什么凤小姐会选择了自己。但也顾不得探究那么多了,在认识三年恋爱只有一个月的情况下,两人就决定办理结婚。律师

夫妻婚姻关系成立后几个月,话就就医院里面生下了一个可爱的男孩。像男孩长的得像母亲,孩子毕竟是亲生的,苗先生觉得这个小孩似乎和自己没有亲缘关系,一点点也不像自己。随着亲戚们的恭维声,他的心里非常高兴,很快就把这个疑虑打消了。

过了一段时间妻子子提出生个二胎,但苗先生考虑到自己家庭并不是特别富裕,而且万一再生个男孩的话,自己岂不是要买三套房子,这对他他来说经济上是个负担,就提出过段时间再说,几年后孩子孩子上幼儿园了。却在幼儿园里发生了意外,原来小孩子突然间发烧生病,原因不明。

后来医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孩子还得了急性白血病,需要移植骨髓。都来不及和妻子商量,心急如焚的苗先生立刻提出自己和孩子配对血型。结果这一查不要紧,居然发现孩子并非是自己亲生的。再联想到当时女方当时突然向自己示好,恋爱不到一个月就结婚,之后不满月就生了一个满月的男孩,而且男孩长相上没有一点象父亲,苗先生就明白了。

虽然没有进行骨髓移植带但孩子的病经过医生的抢救,算是缓和了,目前来说也没有性命之忧。在抢救过程中描先生生并没有出资,而是女方的父母拿钱来救治外外孙儿的性命。尽管如此,苗先生是心里非常的不开心,经过一番和家人的商量,他的的母亲认为哪怕这但有千般不是,但女方不应该用一个不是亲生的孩子来了蒙骗自己的儿子。

听了苗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表示可以为其争取权利。于是找到女方要求求协商离婚,并讨论受期诈抚养的抚养费追索。但女方却表示得很淡定,说自己已经多次暗示过丈夫,孩子并不是他亲生的。首先苗先生的家庭条件并不好,住房又小,学历大专并不高,相貌一般,自己不会平白无故地喜欢他这样一个人。更何况和他只恋爱了一个月,双方就结婚了。从结婚到孩子的出生是不满月,但孩子却是足月生产,长的并不像他。这都是双方明知的,更何况女方还提出另外生一个小孩,都是为了弥补第一个孩子不是丈夫的原因。

但沈律师认为,这些暗示不代表男方真正了解孩子的亲子关系。女方故意隐瞒所生子女身份,致使男方误认为亲生子女抚养的,一般称为“欺诈性抚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男方可以向女方主张抚养费的返还,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男方苗先生可以追索抚养费,男方是在受欺诈、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抚养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男方系不明真相,对该被抚养人小孩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而女方却因男方支付抚养费而减少了必要支出,如果男方行使撤销权,女方因欺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女方对男方孩子是否为亲生的欺骗行为,对男方财产直接产生了损害,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方有权利向女方追偿其支付的抚养费。

抚养费返还数额的考虑因素,并不能如苗先生所说的,其父母为了孩子的出生、周岁办理了规模浩大的庆贺,花费了不少的金钱,这些办理喜宴的费用也要女方赔偿。沈律师认为这些都是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非必要的开支。“欺诈性抚养”的抚养费返还数额,可参照离婚案件抚养费的考虑因素进行计算。在没有特殊变动情况下,离婚时抚养费的数额,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支出基本一致。

具体一般考虑这样一些因素,第一,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及负担家庭开支的能力。对主要依靠夫妻固定收入来抚养孩子的家庭,抚养费的返还一般不超过收入的30%。第二,考虑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第三,共同抚养被抚养人孩子的时间。也就是男方在不明真相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孩子的时间长短。当然还要考虑如果女方在离婚时因内疚自愿放弃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的财产权益没有受到侵害的,就不能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

目前就本案来看,女方在生育子女后,一直没有去工作上班,收入基本靠小苗一人的。而且这次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凤小姐也表示同意,并且放弃了全部的家庭财产,包括夫妻两人的存款数万元,一辆外地牌照的小轿车,和一些新添置的家电,并且本次治疗孩子疾病的费用,也全部由外公外婆支付。律师

对于男方苗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沈律师认为是可以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仅情感上受到女方的伤害,也可能因此丧失自己生育亲生子女的机会,就比如本案的苗先生因考虑到住房问题,就没有要求女方生育二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女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但一般都只有几千元到一两万。法院不会支持向苗先生提出的要上百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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