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有两段婚姻,但结果都不圆满。在第一段婚姻中,她和前夫离婚,是因她和男友小丁有关系,并怀上了孩子。离婚的原因也是前夫发现了孩子并不是自己的,而是梁女士和婚外恋男友小丁孕育的结晶。后来梁女士和小丁结婚,可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两人常因一些琐事发生口角,后一位丈夫渐渐对梁女士没了感情,到处拈花惹草,为了能和新认识的对象交往,他提出了离婚。这些情况,都记录在《分手协议》中,三人都在上面签字。律师
而梁女士呢也已经对这个不务正业的丈夫死心,她也同意和对方离婚,但要求对方承担幼女的抚养费。但丈夫不肯同意,为了逃避抚养义务,他称孩子是妻子和前夫所生,非其亲生,所以其不需承担抚养费。对于当时签订的《分手协议》,他认为当时只是为了梁女士离婚,故而自己签字。对此,梁女士提出可以做亲子鉴定,以证清白。但丈夫小丁认为没有必要,予以了拒绝。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协助亲子鉴定的,应当承担推定该亲子鉴定的结果对他不利的后果。亲生老爸不认女儿,还称孩子是妻子与前夫所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女方)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