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一未成年人在生父死后,继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女,而其亲生母亲也不愿意抚养,继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母抚养继女,后法院驳回了继母的诉讼请求。律师
沈洁律师看到该案件的判决及新闻报道后,对此判决的合理性提出异议,所以本文以下观点仅代表沈洁律师个人想法。
沈洁律师认为如果该案件中继母愿意抚养继子女,生母也愿意抚养该子女,继母有什么权利不将子女交还给生母,民法中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所以在继母和生母同时不愿意抚养子女时候,应当由亲生母亲抚养。何况生母抚养亲子女符合中国人的道德观念和血亲观念,即使没有法律常识的人也能意识到没有理由让一个丧偶的继母抚养一个有生母的继子女?律师
即使生母的经济条件不如继母,也应当由生母抚养,俗话说血浓于水,不能因为经济条件不好而推卸对亲子女的抚养责任。如生母不具备抚养能力,如生母是重度残疾、无经济收入、精神病人等,才能考虑由继母抚养,或者考虑由具有抚养能力的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抚养。
法院判决由继母抚养的理由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实际上这个理论是在实际生活中是站不住脚的,继母既然起诉至法院说明其不再愿意抚养继子女,即使判决其抚养继子女,继子女未必在判决后得到好的抚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