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社会关系,也考虑到及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滥用亲子鉴定权,对确认亲子之诉应当有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应当为两年,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在两年内可以否认亲子关系,遗憾的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对此没有明文指出。沈洁律师认为一旦过了一定的期限,虽然可以否认亲子关系,但不能推卸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也有利于其成长。律师
根据沈洁律师收集的相关资料:国外立法中规定最长有五年的时效。见《瑞士民法典》的规定:“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
又如《日本民法典》第777条也规定:“否认之诉,应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一年内提起”。《法国民法典》第3403条、第4条的规定精神为,承认父子(女)关系起诉,应当在子女出生后2年内提起,否则,因逾期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