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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婴儿被合法收养的是否该归还?收养为先?还是血亲为先

离婚法律咨询:一幼子被人贩在途中遗弃于某城市的火车站,被该市福利院收养,后福利院将幼儿给某无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福利院以替收养人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幼儿资料,而该收养夫妻也不愿意将幼儿归还,亲生父母不愿意放弃,将福利院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幼儿的抚养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拐卖儿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既然贩卖人口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公安机关有义务也有责任查清被拐幼儿的省份,即福利院不得以替收养人保密为由拒绝提供该被收养人的资料。

其次,即使公安机关未深入调查,幼儿的亲生父母可以将某市福利院作为被告,然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查幼儿的资料及收养家庭的信息,然后追加收养家庭的夫妇作为第二被告,将其加入诉讼,诉请其返回子女。

本案中,收养方虽然办理了收养手续,并且手续合法,但是该儿童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因该幼儿误被推定为“弃婴、孤儿”,而该幼儿恰恰是有父母的,且父母不愿意送养,因此当生父母主张权利的时候,“弃婴、孤儿”的推定就不再成立。我国收养法也规定:送养亲生子女必须生父母双方同意,作为福利院是无权对他人子女作出处分的。律师

在民法上,如果被盗窃的物品在公开市场上以一般成交价卖给买受人,即使真正的物主找到该物品也不能要求买受人归还,只能要求盗窃犯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遗失物被公告后无人认领的,被公安机关拍卖的,物主也无权要求买受人归还,这就是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使用到人的身上,人和物是有本质区别的,收养事件是否有效主要看:

①、收养人和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这里,真正具有送养权利的人是幼儿的生父母,而不是福利院,特别是生父母出现后,福利院的送养人资格已不合法。

②、收养要达成各方意思表示上的一致,即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送养的,还要征求其同意。律师

③、收养的程序及实体上无重大瑕疵,因收养是关系人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实体上的无瑕疵比程序上的无瑕疵更为重要,本案中虽然收养手续上无瑕疵,但是涉及收养实体部分存在重大瑕疵,属于可撤销的收养。只要幼儿的生父母在得知实情后的一年内,具有撤销权。

④、血统和收养究竟哪个大?我们国家的现状是“血统绝对主义”,不管如何批评“血统绝对主义”的不是,但是不管大陆人民如何厌恶台湾阿扁,年年的春节文艺晚会上主持人都要说上几句“两岸人民血浓于水”的话,在这样的社会价值取向下,剥夺一个农民对子女的抚养权是不公平也是不符合社会常理的。律师

⑤、收养方父母为城市居民,经济条件较好,而生父母为打工农民,经济拮据,因此认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收养事件有效更加是错误的。根据④点所说,中国人中的绝大多数还是以“血亲”关系重于其他关系,当然其中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也不会有很多收养家庭怕养子女受到歧视而对收养身份保密,也不会有因为抱错的婴儿长大成人后得知自己的错位身份后和“父母”之间产生隔阂,而要求过错医院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更何况抚养不仅仅包括经济方面,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照顾等非经济因素,一般而言,亲生父母对子女比养父母要更加关心。另外也不排除收养夫妇日后生育自己亲子的可能,如此看来也未必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⑥、从刑事案件角度看,中国的人口贩卖案件相当猖獗,并非笔者凭空捏造,而是中央电视台一台的新闻节目中所说:河南某地家家生育一男孩后在从贵州、云南等地购买一幼女作为女儿。如何真正切实地保护未成年的人合法权益:就是要使这些未成年人回到生父母身边。律师

当然,本案养父母养育养子几年,因此而支出的抚养费,沈洁律师认为其生父母应当酌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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