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以为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加以抚养。欺诈性抚养不仅侵犯了抚养义务人的经济离异,还对无抚养义务的人名誉权等人格权进行侵犯。律师
对于被欺诈抚养的一方,在发现后,对抚养费返还请求权可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但该复函也没有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律师
“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配偶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成年子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不能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也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律师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上述要求的,则不能适用推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