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最近遇到一件烦心的事情,他在婚后出资50万元,妻子出资30万元,贷款220万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来大刘遇到姑娘程某,有了外遇的大刘觉得非常对不起自己的妻子,他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将房子的份额归妻子所有,后来经朋友指点,将自己的50%产权归孩子军军所有。律师
过了五六年后,小军军在学校受伤了,大刘接到通知立即赶往学校,因小孩的血型是非常罕见的RH阳性,大刘被安排在一旁献血,但验血结果出乎医疗,大刘并不是这种血型。站在一旁的医生说到:难道你们不是父子,孩子不是你的?大刘心里咯噔一下,后来他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果然小孩不是大刘亲生的。
他非常气愤,认为自己被妻子愚弄了。当初离婚时的婚房现在已经市场价格超过五百万了,大刘想要回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可妻子却说他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能再要回房屋了。无计可施的大刘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希望获得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律师
听了大刘的述说,沈洁律师认为,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大刘在离婚时没有发现妻子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但正是由于双方生育的儿子不是他的孩子,可以直接证明气妻子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婚外性关系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来看待。这种婚外性关系的存在孩子的出生,对配偶另一方的伤害是巨大的,因此应当被看作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律师
一般来说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离婚是同时进行的,就算不是同时,也有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诉讼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就不能再提出诉讼。所以也就有了大刘前妻说的:你的请求已经过期了。但是由于丈夫大刘一直不知道前妻有违反重视义务,孩子不是自己的,距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超过两年,不过由于大刘对孩子不是自己的不知情,这个时间应该从大刘知道自己孩子不是亲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律师
根据沈律师的分析,大刘可以获得的赔偿有:房屋产权的部分,大刘将他人孩子误作自己孩子,离婚时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让给了孩子,这部分女方应当返还;大刘在离婚后,每月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已经付了48个月,这部分财产也应当返还,合计为144000元;大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了孩子三年多,这部分费用是酌情返还,计约五万元;大刘给付孩子的压岁钱合计一万元也应当返还;女方生育他人孩子对大刘的感情是一种伤害,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按大刘案件的情况,沈洁律师认为可以索赔五万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