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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有亲子关系赠与房屋,实情曝露撤销赠与

冯男和妻子张某结婚后没几个月就生育了子女冯张某,10年后冯某和张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将三人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冯某和张某在结婚21年期间家庭矛盾不断,冯某认为儿子长得和自己不像,之后夫妻两人离婚。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冯张某不是冯某的亲生儿子,排除了生物学上的父亲可能。冯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将房产产权的三分之一登记给冯张某的赠与行为。作为冯张某她认为和父亲冯某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不同意撤销赠与。律师

《合同法》关于合同有几种情况,符合的可以申请撤销,冯某将房产登记在女儿(10岁时),女儿没有财产购买房屋,显然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的一种,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合同的有关规定。重大误解是合同撤销的理由之一,所谓重大误解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错误的认识,期待发生的法律后果和实际发生的法律后果不相同,这就是重大误解。

冯某认为冯张某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对于有亲生子女血缘关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哪怕之前冯某有过一定的怀疑,但在赠与当时他还是选择了相信女儿是亲生的这一点,故而作出了让房屋的产权登记一份在女儿名下,如果没有这层亲子关系,相信冯某不会将房屋的部分产权无偿赠与给他人的女儿。故而其内心的意思表示是赠与给亲生女儿,实际发生的后果是赠与给了不是自己女儿的其他人,故而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不一致。律师

这种不一致不是当事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还引起了法律后果,造成了冯某较大的损失。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要求行为人有较大的利益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才可以申请撤销,否则会引起社会交易的不稳定和司法成本的浪费,《合同法》虽然对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凭借常理亦可这么认为。比如冯某在冯张某小时候买了一本日记本赠与给她,价值十元,那么这种很小的损失就不能要求撤销赠与。本案中冯某损失的是三分之一的房产产权(如和其前妻均分是六分之一),房屋价值巨大,故而冯某可以要求撤销。

在亲子关系的赠与中,血缘和血亲决定了是否同意赠与,冯某错误认定妻子和他人所生的女儿为自己女儿,才作出了赠与行为,现在已经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了女儿不是亲生的,在其获悉之日开始一年内主张权利的均可获得法律的支持,并非是产权登记给女儿之日开始计算。《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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