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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精神赔偿获支持

本文蒋敏捷律师著

上海律师导读:丈夫与妻子诉讼离婚,并且丈夫认为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故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妻子拒绝,丈夫遂诉请法院离婚并要求被告妻子支付其抚养非亲生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律师

案例引用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繁盛争吵,并且原告认为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对方支付精神吴伟金2万元。在庭审中被告虽然称儿子系与原告亲生,但坚持不肯做亲自鉴定,并称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有割腕自杀的情况发生,致使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亲子鉴定,由于被告坚决不同意做亲自鉴定,愿意承担损害赔偿,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推定原告与儿子亲子关系不存在,原告作为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金额适当,判决予以支持。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孩子非其亲生主张做亲子鉴定,并主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法院在审理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后推定原告与儿子亲子关系不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儿子非亲生,对原告的财产和精神均造成严重损害,故法院支持原告损害赔偿的诉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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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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