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乙、徐甲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8月,徐甲生育一子王甲。2007年2月,王乙、徐甲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约定,王甲随父亲王乙共同生活,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律师
2014年5月,经司法鉴定,王甲并非王乙亲生子。2014年8月,王乙起诉要求徐甲赔偿王甲抚养费311,000元、医疗费4,407元、预防接种费500元、补课费2,400元、电脑购置费1,600元、手机购置费4,100元、旅游费7,000元、徐甲孕期体检费、营养费3,000元、生育医疗费2,447元、王乙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双方离婚前,共同支付王甲医疗费3,997.3元、徐甲生育医疗费2,149.13元、王甲接种预防费500元。
离婚后,王乙为王甲支付补课费1,800元,并出资1,600元为王甲购置电脑1台(总价3,600元,徐甲出资2,000元),为王甲购置手机两部,总价4,099元。王乙为王甲支付旅游费7,000元。律师
徐甲称:王甲出生后,王乙及其父母均知道王甲不是王乙的亲生子。2007年双方协商离婚时,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王乙所有,由王乙承担王甲的生活、教育、医疗费,且王乙不再追究非婚子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徐甲才同意办理了协议离婚。
王乙称房屋当时登记在双方名下,徐甲对房屋未出资,双方协商该房屋归王乙所有。王乙如果早知道王甲非亲生是不可能抚养的。
王甲并非王乙亲生子,故抚养费徐甲应当返还王乙标准参照双方离婚时约定数额,即1,000元/月。
生育王甲支付的费用,徐甲亦应当返还王乙相应部分。王乙所述的孕期体检费、营养费,因无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王乙、徐甲本系夫妻,故在双方离婚前,王乙、徐甲支付的王甲的医疗费、接种预防费以及徐甲生育费用,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徐甲应当返还王乙其中一半。支付医疗费1,998.6元、预防接种费250元、生育医疗费1,074元。
离婚后,王乙为徐甲支付的补课费、电脑、手机购置费、旅游费、徐甲应当全额返还。支付补课费1,800元、电脑购置费1,600元、手机购置费4,100元、旅游费7,000元。
2001年8月王甲出生至2014年5月经司法鉴定确认并非王乙亲生子总共历时近13年,夫妻离婚后王甲仍然随王乙共同生活。王甲却并非王乙亲生子,此客观事实必定对王乙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故徐甲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离婚后,双方约定徐甲每月支付王甲抚养费1,000元。参照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计抚养费156,000元。律师
至于房屋问题,徐甲称房屋归王乙,是由于王乙抚养王甲。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也并非离婚后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范围。(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