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陈女、王男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陈乙(尚处于哺乳期)。婚后双方感情淡薄,陈女怀孕期间,王男未予照顾,孕产费用及日常开销均由陈女及其父母承担。由于王男怀疑陈乙非自己亲生,故一直未给其办理出生证明及医疗保险手续。律师
陈女称婚后王男一反常态,对陈女异常冷淡,影响了夫妻感情。陈女怀孕期间,王男不仅不予照顾,甚至对陈女恶语相向,给陈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王男每月收入22,770元,却在女儿出生后,对其不闻不问,所有的孕产费用及日常开销都靠陈女父母资助。
其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陈女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女陈乙随陈女共同生活,王男协助办理出生证明、医疗保险手续并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王男赔偿陈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
王男辩称,陈女所述婚姻情况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由于婚后双方没有稳定地生活在一起,故怀疑陈乙与自己无血缘关系,要求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存在亲子关系,女儿随陈女共同生活,王男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王男同意协助办理女儿的出生证明、医疗保险手续,但前提是女儿随王男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女隐瞒自己收入,陈女的父母也将钱财看得太重,夫妻关系才因此恶化,故不同意支付陈女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男曾提起离婚诉讼,由于陈女处于分娩后一年时间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王男申请亲子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支持王男为陈乙的生物学父亲。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价值10,000元的家电若干及价值56,000元的女式钻戒一枚,家电在王男所居房屋处,钻戒在陈女处。王男就月收入22,770元,现已离职,处于无业状态。
双方所生之女陈乙尚处于哺乳期,应当随母亲,即本案陈女共同生活,王男应当协助办理相关的出生证明及医疗保险手续,并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考虑到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社会消费水平以及当事人工作收入等因素,王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较为合理。
至于双方婚后购买的价值10,000元的家电若干及价值56,000元的女式钻戒一枚,由于陈女在怀孕期间,王男既不予以照顾,又未承担相应的孕产费用,为此部分财产,陈女应当适当多分以获得一定补偿,故女式钻戒归陈女所有,家电归王男所有的分配方式更为合理。律师
陈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无事实依据。王男辩称子女应当随王男姓,才同意协助办理相关出生证明及医疗保险手续,男女平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陈女与王男离婚;陈乙随陈女共同生活,王男协助办理出生证明及医疗保险手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在陈女处的女式钻戒一枚、王男处的家电若干分别归各自所有。(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5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