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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生子,只能由女方一人决定

何小姐怀孕两个多月,因购买婚房、婚后和婆婆产生矛盾等问题,她考虑再三,决定暂时不生育孩子,等婚房买好,和丈夫单独居住后再考虑怀孕事项。经和丈夫协商,对方表示不愿意何小姐流产。但婆婆又和何小姐发生了一次争吵,她终于决定去医院办理了流产。律师

办理流产后,丈夫和何小姐提出了分居,也不再愿意和何小姐说话。何小姐觉得自己的婚姻岌岌可危,她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有什么办法可以夫妻和好。沈律师一贯办理离婚,还是第一次有人向我问及夫妻如何和好。沈律师认为,现在女方终止妊娠,但未得到丈夫同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为了保护男方的生育权,女方擅自终止妊娠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同样的,还有一起按理,李先生家已有一名女儿,已经六岁了,他非常喜欢女儿,不打算再生一个。但是妻子不慎怀孕了,查出来时已经两个月大了,妻子怀疑是个男孩,很想把孩子生下来,但李先生不愿意,他做了多次劝说,妻子仍坚持要生孩子。李先生强迫妻子去医院流产,但医院的医生说除非女方自愿,否则谁也不能强迫。医生的话是否有道理呢?律师

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应当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生育。当然因为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压力是男方不能比的,故而法律给与了女方生育选择权。也就是说女方可以不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对胎儿进行流产或者引产,也就是堕胎自由。当然为了保障男方的生育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女方是擅自终止妊娠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女方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但流产如果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男方有权要求离婚。律师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一般认为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已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时私自终止妊娠,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丈夫却无法阻止,妻子没有经过丈夫同意,单方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为此产生夫妻矛盾,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唯一合理途径。

女方怀孕后,男方由于种种原因而缺乏生育的意愿,不得强迫女方堕胎。既然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已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处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角度来说,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便是父亲不愿孩子的出生,但是并不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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