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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婆媳矛盾怀孕后流产,丈夫能否索赔

褚女士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和婆婆发生口角,有一次又发生了争吵,之后,她就离家回到父母家中居住。离家一段时间后,褚女士的丈夫也没有上门来接她回去,一怒之下她来到了医院,办理了流产手术。听说妻子擅自流产,丈夫怒不可遏,一气之下,要求妻子赔偿自己五十万元,并提出了离婚。这时褚女士也开始后悔。律师

她把自己的烦恼告诉了工作单位的小姐妹,朋友认为生不生孩子是女方说了算的,男方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女方赔偿,让褚女士安心。至于离婚么只要褚女士不同意,男方也没法离婚。

褚女士对小姐妹的说法半信半疑,她上网查询后决定找沈律师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女方终止妊娠,确实系女方的权利。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要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女方生育,但同时为了保障男方的生育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亦将女方是擅自终止妊娠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妇女确实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方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并不构成对配偶生育权的伤害,也就是说褚女士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卫先生生育权的伤害。律师

丈夫卫先生观点:造成流产的原因主要是夫妻感情不和。褚女士进行流产的事情,卫先生是不知情的。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沈律师认为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享有生育权的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已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时私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关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妻子流产要求索赔,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律师

如果妻子和丈夫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性不愿意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在生育子女的过程中,女方要承担更多的生育义务,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生育风险,由女方享有生育的决定权。男方有权利决定是否让女方受孕,而女方则有权利是否将孩子生育,无论是男方不愿意让女方受孕,还是女方不愿意将孩子生育都是生育决定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律师

夫妻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女方中止妊娠,男方也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就生育问题签订过协议,一方在怀孕后私自做了流产手术,男方是否可以就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我们知道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故人身权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无效,也就不能要求女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女人并非是生育机器,通过一纸协议要逼迫女方承担生儿育女的义务显然也有违公序良俗。律师

同时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意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已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便是父亲不愿孩子的出生,但是并不因此就可以不用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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