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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能够代替儿子探望小孙子吗

蒋女士和沈先生是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诸多的矛盾。后来沈先生的单位委派他到委内瑞拉工作三年。出国前,他委托自己的父母对未成年的女儿多加照顾。后来分居的妻子蒋女士获悉女儿由老人照顾,觉得非常不妥当,就到老人家中,要求带走女儿。这一合理的请求遭到了两名老人的拒绝,他们认为儿子和儿媳尚未离婚,他们两人都是孩子的监护人,自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儿子出国工作期间,受儿子的委托照顾孩子,是合情合理的。

但这个说法遭到了蒋女士的反对,她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带走孩子是有权的,为此她还找来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蒋女士和沈先生是都是孩子小陈的监护人,现在沈先生在委内瑞拉,远隔万里,无法对孩子的生活、学习进行照顾。虽然孩子的祖父母受儿子的委托,代为照顾,但老人年迈,对孩子的学习、生活等方面难免有照料不周的情况发生。而蒋女士身体健康,具有监护能力,故而孩子应当由母亲蒋女士监护。

后来孩子在放学途中,和同学打闹,将一名同学推到在地,导致对方头皮摔破,并且眼睛磕到了锐物上,后来虽然及时送医治疗,但视力下降为零点六,为了给同学治疗,他的母亲支付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律师

当两位老人委托行使监护权和母亲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当由母亲行使。虽然老人受儿子委托,照顾孩子小陈,但不能排除蒋女士作为母亲对女儿的监护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小沈的父亲,他将职责全部委托给父母并无不妥,但作为祖父母,岁基于委托行使监护权,但监护权和未成年人目前的监护权起了冲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蒋女士作为母亲,没有对监护子女明显不利,也没有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人资格。在父亲远在委内瑞拉工作,不具有履行日常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只能由妻子直接行使监护权。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就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责任,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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