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是因为残疾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律师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最常见的是未成年人对他人侵权的案件中,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父母已经离婚的,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另外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赡养费的权利,特别是农村无劳动能力的年老父母,由子女承担赡养责任,如果父母有一定劳动能力,或者有一定的收入,比如退休金,那么子女可以在物质赡养上酌情减少;律师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外)孙子女还有父母先于(外)祖父母去世的,有代为父母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