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父母没有获得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这类未成年子女的更名申请,但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种种情况,总有“漏网之鱼”成功更改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如果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子女的原姓名。由于姓氏登记是公安机关的职权,所以应当和公安机关进行交涉。律师
如果子女姓氏更改为继父母姓氏的,要恢复原姓氏。
如果子女姓氏更改为父母一方姓氏的,子女年满10周岁,具备识别能力的,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案例:
A和B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洗衣离婚,女儿随母亲A生活,B支付抚养费。1998年9月经过女儿同意,但是没有经过前夫同意,A将女儿改为母姓。2001年8月,B发现女儿改名,要求恢复无果。2002年5月B起诉至法院要求改回原姓。
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在为能力的子女命名或更名时均应遵守父母平等、协商的原则。被告A在征求女儿意见后进行姓名更改,因女儿当时没有满10周岁,没有辨别能力,故而侵犯了B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由于B起诉时女儿已经满10周岁,愿意随母姓,在学校中也实际使用了母姓,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弱愿意随母姓,应当予以尊重。所以法院实际上驳回了原告B要求恢复女儿姓氏的诉讼请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