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7日19时许,卢进(已判刑)与其女友途经H闵行区华漕镇嘉闵高架四标工地处时,遇彭某向卢进的女友吹口哨,遂与路某、彭某发生口角,后卢进纠集被告人孙某等人手持钢筋、钢管、砍刀等对被害人路某、彭某等人实施殴打,致路某右锁骨远端骨折、左前臂软组织创伤伴多发肌腱断裂,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律师
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路某、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娄某、王某、郭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卢进的供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与多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律师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闵刑初字第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