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伙同杜某等人在H松江区某商务酒店内,以冯某与杜某女友游某(另案处理)发生两性关系为由索要损失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晚21时许,何某等人乘坐面包车将冯某带至H长宁区某绿化带附近,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冯某被巡逻民警解救,何某被当场抓获。律师
长宁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以及户籍资料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