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以勾引自己女友为由索要损失非法拘禁他人,获刑七个月

何某伙同杜某等人在H松江区某商务酒店内,以冯某与杜某女友游某(另案处理)发生两性关系为由索要损失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晚21时许,何某等人乘坐面包车将冯某带至H长宁区某绿化带附近,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冯某被巡逻民警解救,何某被当场抓获。律师

长宁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以及户籍资料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