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害人和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听说女友要分手,被告人怒杀女友,砍杀头面部,女友倒地用手挡脸仍用刀看上肢,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范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发生感情纠纷,因矛盾激化产生了泄愤、报复的杀人动机,事先购买尖刀和菜刀等凶器,携带菜刀到松江区新飞陆附近等候被害人。在案发现场被害人范某依然决定分手后,被告人用菜刀猛砍被害人头部、面部,在被害人被砍倒在地用手捂住头部时,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刀砍双上肢等部位。律师
被害人家属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逃逸,并将菜刀丢弃。在被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被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头部多处受伤、双手多发刀砍伤;右拇离断伤,因外伤致右拇指畸形、挛缩,并且不能对指和握物;被害人的伤情构成重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W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害人范甲的伤情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经审查送检材料,以该案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规定情形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认为没有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检材、鉴定程序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故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律师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举出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等七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的检验情况记录及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的犯罪是故意伤害罪,并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认为自己是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诉称,其被被告人砍伤,要求法院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伤残赔偿金462,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6,000元、住宿费540元、误工费21,653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
被告人对原告人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住宿费5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6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不持异议。对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表示愿意赔偿,现没有赔偿能力。
对于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原告人自愿放弃了对自己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不能计算。原告人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原告人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被告人W因恋爱纠纷猛砍被害人头部等重要部位,在被害人倒地仍继续砍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被害人家属赶来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赔偿了医药费五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被告人W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