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因女友打斗,逞强斗狠青少年犯聚众斗殴罪判缓刑

被告人张某因戴某女友一事而与戴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为此提议在本区南桥镇秀龙路致远高中门口打架。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康某以及姜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康某与姜某又分别纠集陈某甲等人至致远高中门口,持铁棍等工具追打放学出校门的戴某、陈乙,致被害人戴某左手背尺侧皮肤擦挫伤、陈乙左颞部、额部发际内头皮裂创和左耳后皮肤裂创,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律师

被告人康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短信记录,被害人戴某、陈乙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姜某、陈某甲、汤某的供述,证人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康某无视国家法制,为逞强斗狠,成帮结伙实施打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经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康某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张某的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康某予以减轻处罚。律师

维护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4)奉刑初字第2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