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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子女起诉索要欠款

原告诉称:原告某某是原告某某和某某(已死亡)的女儿。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某某于2007年11月8日、2010年1月25日分别向某某借款120,000元、220,000元,约定年利率均为20%。2013年10月27日,某某意外身亡。之后,被告某某向两原告归还40,000元。2014年2月5日,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00,000元、利息65,000元,承诺2014年2月底归还200,000元,同年3月10日归还100,000元,并约定原先某某出具给某某的借条一律作废。律师

事后,被告某某归还200,000元,尚有100,000元及利息65,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该借贷关系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100,000元、偿付利息65,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提交了某某出具给原告某某的借条一份、某某出具给某某的借条二份(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报告单、村委会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

被告某某在审理中称,对结欠的借款金额和利息均无异议,但被告某某对上述借款并不知情,既然原来的借条已作废,新借条是在两被告离婚后自己出具给某某的,故借款与某某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并向提交两被告离婚证一份,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律师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某某均无异议。被告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鉴于双方均无异议,且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认定,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某某和某某是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某某(未成年夭折),女儿即本案原告某某。某某的父母某某、某某先于某某死亡。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被告某某与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某某重新出具给某某的借条,因无某某的签名,该行为损害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利益,故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某某对所欠某某的借款金额和利息无异议,现原债权人某某已死亡,两原告是某某仅存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该债权应由两原告继受。由于上述民间借贷合同之债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实上述借款是被告某某个人债务,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律师

两原告诉请的利息经折算后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亦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某某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某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某某利息65,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偿付原告某某、某某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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