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甲、张某某于2005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4日生育一女名柳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张某某吸毒,公安机关曾两次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2014年7月,柳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律师
原审另查明,2014年7月14日,柳甲父亲柳晓权作为房屋承租人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上海市四川北路某弄某号房屋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张某某的户籍在该房屋内。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柳甲、张某某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吸毒两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柳甲现起诉离婚,应予准许。至于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孩子的抚养现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确定随柳甲生活为宜。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张某某的收入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依法酌定。关于张某某的居住权益,张某某户籍所在地房屋已经动迁,可另案解决。律师
柳甲自愿支付张某某(以下币种皆为)2万元住房补贴,与法不悖,予以照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准予柳甲与张某某离婚;二、张某某所生之女柳乙随柳甲共同生活,张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柳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住房补贴2万元;四、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现在被强制戒毒,无力支付女儿抚养费;上诉人对女儿享有探视权,请求法院明确;独生子女补贴要求均分;要求返还上诉人的劳动手册;要求返还上诉人结婚时的嫁妆;要求返还项链一根、钻戒一只、老庙黄金大方戒一只;要求返还借继父的1000元。上诉人张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柳甲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律师
由于张某某、柳甲婚后未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且因张某某吸毒产生矛盾后影响夫妻感情,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柳甲的离婚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原审庭审中张某某明确表示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没有金银首饰及其他财产需要在本案中处理,故对二审中张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