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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欠债,妻子是否能以夫妻经济独立为由而不归还债务

【离婚法律咨询】河北李先生提问:我和个体户张某做生意,张某有几笔货款尚未支付,目前无法寻找到张某的人,也无法查询到其名下的财产,经过多方打听,我找到张某的妻子,向她索要欠款,但是张妻称他们夫妻早已经分居,各自经济独立的事实邻里都知道,因此不能为张某归还欠款,还怪我自己做生意前没有先打听清楚。如果我非常担心,如果他们夫妻约定互不还债的话,法院能否判决张的妻子归还货款?律师

沈洁据李先生的描述,认为李先生和张某发生交易时,并不知道张某和其妻子对财产的约定,因此该笔欠款应当由张某夫妇二人共同归还。张妻称其和丈夫的经济独立状况邻里皆知,因而不能代夫还款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当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的,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律师

沈洁认为:张妻所称的“邻里皆知”,并不能证明李先生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有些国家通过公示的方式来让第三人知晓夫妻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比如在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公证机构公示和律师见证,这样第三人和夫妻中的单方发生交易时,比如借款给夫或妻时,能够查询到相关的信息,保证其交易的安全。举个例子说,比如债权人借款给夫妻的一方时,就可以得知该对夫妻对债务的承担方式。在我国,虽然夫妻财产公证和律师见证正在慢慢深入人心,但真正做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夫妻并不多,我国没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因此,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律师

因此,应当由谁来证明第三人知道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所夫妻一方因为对外债务和第三人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由主张第三人知道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张妻来证明。当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应当对另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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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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