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金某和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债务的约定如下“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归还。”不久金某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原来银行起诉前夫,判令他归还所欠的信用卡消费欠款。因前夫下落不明,且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信用卡欠款中的1.6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律师
金某提出异议,自己和丈夫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归还各自的债务,为什么还要执行她的财产呢?其次,如果她代替前夫归还执行款,以后有没有权力向前夫追讨?最后,代前夫还款后,是否可以向前夫的父母或者其他家人追讨?
沈洁回答金女士的第一个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债务有协议的,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债务作出约定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要不存在夫妻之间的胁迫、欺诈等法定事由,但是除非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和债务承担是有约定的,或者同意仅由夫妻的一方承担债务的,那么夫妻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债权人的这些明知行为都应当是书面的,或者尽管是口头的但是事后不会反悔不认可。否则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律师
所以沈洁认为夫妻间对债务的划分仅仅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对外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同样的,即使夫妻离婚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也是如此。对于银行来说,金女士和丈夫的约定不能对抗,金女士如果不能证明丈夫所欠的贷款是个人债务,她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过沈洁提醒金女士,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力。最后,因父母对子女的债务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除非其父母自愿,否则金女士无权力向前公婆追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