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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宜设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小赵和妻子小方离婚了,两人结婚时办理喜宴、购置家具的钱不少是问双方的朋友和同事借款的,离婚后两人约定债务各自负担一半,财产也均半分割。小赵离婚后工作照旧,收入也没少,他很快把欠付的债务还清了。但是他的前妻小方因母亲生了重病,后来自己也生病,长达一年没有去工作,债务也没有能够全部归还。双方约定有一位朋友的三万元债务由前妻归还,这位朋友当时借款给夫妻双方三万元,用于购买一套家具,现在小方生病又五液,无法还款。这位朋友小君就像小赵索要。小赵称小君的债务由妻子负担,但是小君拿出签字的借条称上面签有两人的姓名,他问谁追讨借款都是可以的。而且朋友表示他也要结婚了,希望小赵快递归还。律师

小赵心里没了谱,赶紧来到律师时事务所咨询。当时夫妻结婚,欠有外债约37万元,自己负担19万,已经还清一半,约定给妻子归还的债务,她基本都无力偿还,如果妻子不换,小赵问自己会不会有连带责任或者受到影响。

沈洁律师恩威离婚案件涉及债务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夫妻双方购房贷款,购房时向他人借了一定的首付款,为结婚向亲朋好友借款,平时消费欠的信用卡借款,淘宝上用了花呗购物,还有人向同事、朋友借款急用,购物用了分期付款等等,夫妻个人或家庭会更为经常、领繁地发生债的关系。象沈律师这样不涉借款的人,现代社会上已经是少数。律师

离婚案件中对债务问题的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何界定与区分,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是否有保障。夫妻正常离婚而不损害到债权人,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一样重要,只不过一个是财产的正数,一个是财产的负数而已。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对共同债务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在内部就取得了向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律师

那么哪些是夫妻双方都应当归还的共同债务呢?以两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两方共同名义求借,不管这笔借款是如何使用的,是一方使用还是双方共同使用,都认定为共同债务。借时系以两方共同名义所借,用以共同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如果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仍属于共同债务,至于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对债权人而言是不改变的。以一方的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则共同经营,认为是共同债务。比如有的人婚前向他人借款,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婚后这些用品归夫妻共同使用,这种借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律师

离婚两方对共同债务的内部处理不涉及对债权人的清偿问题。无论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两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受离婚时两方协议各自负担债务数额或法院判定各自负担债务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两方之间对共同债务的约定如何承担,不影响债权人向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一方在对外偿还共同债务超过离婚时约定或判定的其应负担的债务数额时.该方有权向对方追偿。所以小赵和妻子的约定不能免于向债权人归还债务,他可以先承担,承担后再问前妻要求负担。

离婚案件中所涉受的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案件的裁判分割或者双方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已不复存在,已转化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了。两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也就只能以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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