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他名下有多家公司,妻子小芳不参与经营,但挂名为公司股东。最近夫妻俩为了一些家事发生了争吵,小芳离家出走,称要和何先生离婚。何先生也没放在心上,认为是妻子发发小脾气而已。没想到不久他的公司收到了一份法院寄来的文件,称股东小芳将名下股权质押给他人,借款150万元,现在无法归还,债权人要求实现质押归还债务。律师
接到法律文书的何先生一下傻了眼,妻子小芳平时是公司帮她缴的社保,在家做太太,从不经营,也很少和外界有来往,离家出走不过两周,何来150万元的借款。他百四不得其解,认为是妻子小芳伪造的虚假诉讼,为了应对,他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希望帮忙应对这次诉讼。
沈洁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小芳的一起虚假诉讼,所谓的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而已串通,虚构法律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决,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行为。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自己转移财产,虚拟债务的目的。虚假诉讼主要为了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法院或者仲裁的裁断后,作为证据再提交到离婚诉讼中,达到多分得财产的目的。律师
除了小芳这种案件外,最常见的有:不具有真实借款事实,配偶的一方向第三人出具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第三人以这一方配偶为被告,要求偿还债务,通过判决或者调解,取得债权,目的是私吞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这种伪造债务的行为一般是家庭中经营和掌握财富较多的一方,象何先生这样的,实属罕见。还有一种就是出售一方名下的房产。往往是出售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居多,售房价格比较低廉,甚至没有支付,以达到减少配偶在离婚时能分割的共同财产数目。还有就是小芳这种,将股权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人,通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达到陶波分割优质资产的目的。较为少见的有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做出担保,也有为自己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达到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律师
甚至更有甚者(比较少见)利用法院的支付令,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来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依法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公证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救济。律师
而关于支付令则更容易,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敢伪造虚假债务,提起诉讼,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处罚力度太轻,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造假成本低,收益高,是各种当事人趋之若鹜,铤而走险的原因。律师
对于这种虚假的诉讼,另外一方的当事人有以下的救济渠道,第一种是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也称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适用这种再审需要具备几个条件: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来解决标的物的争议。再审申请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向作出上一级法院提出。另外一种救济渠道就是在离婚诉讼中,对对方的虚假债务予以否认,《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获得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时也可以从对方的债务支付手段找到破绽。特别是资金流转的证据。另外这种后补的欠条、借条等,和落款的形成时间不付,有的机构可以鉴定笔迹的形成时间。就本案而言,妻子小芳离家才两周,可这份借据却形成于四年前,完全可以通过鉴定分清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