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和小叶都是从美国留学回来的,两人崇尚西方文化,生活中的费用采取AA制,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小叶起草,张男签字,两人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各自所欠的债务各自归还,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
可是好景不长,结婚后不久,小叶患了疾病,治疗用去了不少钱,后来虽然保住了一条性命,可外面也欠下了三四十万的医疗债务,债权人找到张男,要求归还他妻子看病的债务,这时张男拿出当时签订的协议,称夫妻双方是有约定的,让债权人自己向妻子讨要。债权人小汪觉得很委屈,他可不知道人家夫妻之间的约定,他说:“这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妻子现在生病不能归还,丈夫是有义务替他归还的。”但无论小汪怎么说,对方就是不肯归还。律师
接到小汪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恩威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每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律师
在本案的借款中,小汪并不知道对方夫妻之间的约定,即便有约定的,债务人小叶也应当在借条上注明,这样小汪只能问小叶讨要借款,现在并没有告知小叶他们夫妻的约定,这份约定对小汪不起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可见在夫妻双方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夫或妻是否替对方归还债务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的约定。如果第三人知道双方的财产约定,夫或妻就不需要替对方偿还,繁殖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双方有财产约定,夫或妻就应当替对方偿还债务。第三人知道双方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一方(夫或妻)承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