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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未签字也需偿还

何女士和丈夫离婚,其起诉到法院后,丈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何女士共同负担多笔小额借款。原来何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因婆媳关系不和,两人在外租房居住,何女士怀孕期间,并没有去上班,其丈夫就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了二十多万元的借款。借款时何女士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借据上签字。故而她拒绝共同负担债务,两人所租的房屋每月租金为三千元,其丈夫月收入为五千元左右。律师

其丈夫称所借的二十多万元,其中一万多元给妻子购买了两条狗,一万多元用于两人去新婚旅游,其余的用于日常生活和开支。但妻子何女士表示,丈夫有嫖娼的恶习,这些借贷的资金,大部分被他用于了个人开支。

当日天气状况为台风气候,孔女士携小曹到严先生开设的小店购物后离开,走到店门时,恰逢严先生在店门前人行道上放置的热油锅被风吹翻,烫油溅到马女士和女儿的身上,导致两人不同程度烫伤。律师

数额过高的债务通常不大可能是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但数额不高的债务未必就一定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在其“二、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部分作出规定:“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借贷金额只是一种参考,具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比如夫妻一方承包一项工程,因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而发生的债务,只有当另一方也参与到该工程的建设管理中时,才能作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债务;如果另一方没有参与经营,但是分享到工程建设的利益,这些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

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非举债方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作为特定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合伙人,或者夫妻一方具有上述身份,而另一方参与到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情形。在无实体企业的场合下,夫妻一方作为特定项目主要投资方,另一方参与经营的,亦视为共同生产经营。律师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债务的发生客观上有利于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的合理生活消费。它也包括夫妻一方在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过程中而发生过失侵权之债等法定债务,但不包括举债方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或奢侈性消费等不当债务。

根据何女士丈夫的开支,大部分是刷卡购买的几十元到数百元物品,属于夫妻共同开支,何女士就这些共同的负债,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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