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丧夫,之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做生意的郑先生,两人交往不久后就同居在一起。吴女士提供住房,家中开销由郑先生承担。后来郑先生因做生意,向他人借款三百万元,结果这三百万元投资了一个项目,后来因项目销售不好,产生了很大的亏损,一时之间,郑先生也无法归还。后来债主上门讨要钱款,他就离开了女友吴女士的家,之后就没了音讯。
后来因发生交通事故,郑先生被撞身亡,由于他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能获得的赔偿并不多。这些借款给郑先生的债主就想到了当时同居的女友吴女士,他们多次索讨,吴女士也没有理财,迫不得己,就将吴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归还。律师
吴女士收到起诉状后,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吴女士和借款人郑先生之间只是同居关系,两人之间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郑先生的三百万借款是用于外地一起工程投资,并非用于两人共同开支,故而吴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这些借款人要求吴女士履行还款义务,但无法举证吴女士借口的事实,因此要求吴女士归还三百万元的借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两人之间也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即便两人之间平时以”妻子“、”丈夫“相称,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妻子与丈夫,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以随时随地地解除,如果两人之间没有形成共有财产的话,那么分手更为容易,想分手就分手。
至于吴女士,同居期间对方因经营生意在外借款三百万元,但这三百万元没有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而是用在了对方一人的投资项目上,故而这笔债务属于郑先生的个人债务,和吴女士是无关的。债主起诉吴女士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