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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一方承担债务,债权人不受约束

许小姐和何先生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应经营网店所欠的各类债务由何先生独自承担,许小姐不承担还款责任。”两人离婚后各奔东西,因两人结婚前后并没有购买住房、车辆等贵重物品。而且婚后不久就因为琐事,各自分居,所以也没有共同的存款,而关于债务,只有何先生经营网店的一些欠款。原来何先生当初经营网店是为了谋生,但网店开设后,他却忙着打游击,也没有好好经营,最后不得不将全部货物这家倒卖给他人,为此欠下两万多元货款和朋友吕先生的五万多元欠款。

现在吕先生到处找何先生还款,但何先生不知道躲到哪里去了,处于无奈,他只能找到何先生的前妻许小姐要求她还债。许小姐拿出两人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上面明确表明经营网店所欠的债务由前夫一人归还,和许小姐是无关的。现在何先生躲债,消失不见,那么吕先生应当等到他再次出现向他索要。

债务人何先生和妻子许小姐原本是夫妻关系,二人后因感情不和,协商一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了这笔债务由前夫何先生归还,但两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代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律师

当然如果许小姐不愿意还款的,债权人吕先生可以到法院去起诉,由于债务人何先生的借条,又有转账记录,即便何先生消失不见,法院也可以缺席审理,支持债权人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吕先生在起诉的时候,可以直接将借款人何先生的前妻一并起诉,在法院判决支持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待判决生效,他可以要求借款人何先生和他的前妻共同归还这笔债务。前妻许小姐归还债务后,可以一句离婚协议书向前夫追偿。

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债务做了约定的,约定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另一方代为清偿后,主张权利救济。虽然涉案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已确认由前夫偿还,债权人吕先生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向前妻许小姐主张并实现权利后,许小姐可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前夫何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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