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先生和他的前妻离婚时,两人约定家中房产、车辆、一部分存款,以及一对双胞胎的抚养权都归他所有。前妻曹女士获得三十万存款,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之所以对财产有如此不公平的约定,曹先生称那是因为前妻有了外遇,急着着离婚,所以放弃了很多的家庭财产,也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同时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婚后前妻就不知所终,曹先生也没有与她联系。
但平静而安宁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协议离婚后,他突然收到了一个自称是债权人的讨债电话,对方称他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向他借款三十万万元,而当时的他,作为好友也就答应了曹先生前妻的要求。现在还款款期限已经到了,却找不到曹先生的前妻。债权人没有办法,就向曹先生讨要这笔借款。双方约见后,债权人还拿出了当时的转账记录、借条等凭据。
看来前妻的确是借过这样一笔借款,但曹先生认为双方已经协议离婚,而且离婚协议写得非常清楚,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而而借条上也没有曹先生本人的签名,是其妻子向他人所见,故而要求在群人向他的妻子讨要借款,自己则不承担这笔债务。
同样的,位于浙江的严先生也遇到了类似案件。他和妻子离婚,并不是协议办理的,而是由法院判决的。法院判决双方财产各自拥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但是离婚之后,有一名自称是债权人,称妻子在婚姻关系期间曾经借款五万元,用于购买美容卡,现在要求归还。对方拿出了美容卡的消费刷卡记录和借条。对这笔债务林先先生并不打算否认,但是他认为法院已经判决夫妻双方的债务各自承担,而不同意债务权人的说法,不愿意还款。律师
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作出了判决,约定或判决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现在债权人要求归还,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另一方代为清偿后,如何主张权利救济?这就是涉及代偿债务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两人原来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经双方协议到民政出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一方来承担债务或者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或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偿还方式作出了判决,其中涉及债权人借款,这笔债务判决由一方来偿还。
此后一段时间里,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人一直没有主动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债权人完全可以不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可以找夫妻的任何一方所要借款,也可以将双方都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归还。债务原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法院一定会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如果原本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或者是离婚判决中不承担债务的一方,也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偿还了债权人的。那么以后承担债务的原配偶一方是有权要求前妻/前夫归还这些债务的,如果对方不予归还的,可以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做出处理,支持承担债务一方的请求。
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或判决,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代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