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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负债累累,前妻需要归还债务吗

金小姐与何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金小姐是再婚,之前并没有生育子女,两人结婚后,没有购买住房、车辆,也没有大额的存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不满意和公婆居住在一起,何先生谎称自己为老外开车,收入很高,就在父母家附近租赁了一套住房,每月租金伍仟陆佰元。之后,还为两人购买了高档服装、名牌手袋、名牌皮鞋等物品。

每月收入只有五六千元的何先生原本在一家外企担任驾驶员的工作,这点收入支付每月租金还差不多,更何况两人婚后还存在高档消费。之后,金小姐怀孕生子,何先生忍不住招嫖,出手阔绰。因发现丈夫患有淋病,正在治疗,金小姐大怒,提出了离婚。她认为男方不忠于婚姻,并身染脏病。

两人吵架后,一时冲动,就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但没多久,一家小额借贷公司就将夫妻两人告上了法庭,认为何先生在婚后所欠的拾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共同支付。法院胜利后认为这些借款时夫妻共同债务,支持了小额借贷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男方就要求女方也承担伍万元的借款。但金小姐认为双方离婚时说得很清楚,各自的借款由各自归还,不予认可。律师

之后,男方的表姐也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陆万伍仟元,其表姐称这些借款是男方借了用于租赁房屋的,当时自己直接将三个月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以及中介费直接转账给了表弟的房东及中介公司。之后其表弟又借款叁次,都是自己直接将借款打给了房东。对此,男方何先生表示认可,并且认可每年百分之十的利息。前妻金小姐表示,这是前夫和其表姐串通好的,但对于付给租房房东的款项,金小姐却无法反驳。

表姐起诉的同时,又有一家小额借贷公司起诉了何先生,这次因借款人只有何先生一人,故而金小姐没有成为被告。该公司要求何先生归还本金伍万元,利息捌仟元。何先生认为这是妻子生育时住医院贵宾房,之后去月子中心居住,出来后又聘请了月嫂的开支。在诉讼中,原告小额借贷公司将前妻金小姐也加为被告。

看到自己一次又一次成为被告,金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希望沈律师能办理风险代理,胜诉付费,败诉退费。沈律师看了所有的凭证,认为在表姐起诉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有汇款证明,证明这些借款都是用于租房使用,而房屋确实是夫妻两人共同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是夫妻两人,故而这些借款属于夫妻用于婚后生活,属于共同债务,金小姐需要共同负担,男方要求在还款后,金小姐承担一半也是合理的。

至于第二家小额借贷公司,其借款男方刷卡支付给了医院、月子中心,并有两万元的现金取现和月嫂收条,也能证明其用于孩子的生育费用,这些借款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需要两人共同支付,虽然离婚协议上约定两人没有债务,但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些费用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金小姐并不能免责。

关于第一家小额借贷公司所借的拾万元借款,是夫妻两人共同签名所借,不论是何种花销,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是男方一人签名的夫妻借款,但如果其拿出刷卡的消费凭据,证明是为夫妻两人购买的奢侈品、生活日常开支,那么这些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中一部分是男方支付嫖资所付,虽然借款时两人共同所借,但这些开支不属于夫妻债务,应当由男方一人承担。如果金小姐对外支付债务后,可以向男方追偿。

在登记离婚时已存在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所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务不符合事实,协议书约定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也是没有约束力的。夫妻共同债务仅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夫妻内部在离婚时可以各半予以分担。离婚协议书写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债务,和事实是有区别的,所以这项约定也没有约束力。

至于男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将一部分借款用于支付嫖资,这属于男方的个人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所需,这些费用应当由男方一人来负担,虽然借款合同上有两人签名,但女方承担后,可以向真正使用借款的男方索要,无需负担。只要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消费,都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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