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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欠债,死后继承人从遗产中归还

朱先生拿了厚厚的一叠欠条来到律师事务所,他的生意伙伴刘某多次向他借款,在长达五六年中,有借款八百元的,也有借款一两万的,有的借条已经归还了大半,有的分文未还,林林总总经过清点,还有贰拾壹万没有归还。现在刘某患有癌症,生命垂危,他同意给朱先生写一张总欠条,刘某还表示自己有车一辆,房产一套还有存款若干都是可以用来归还朱先生的债务的。同时他表示多谢朱先生多年来的照顾,他的后事让他的继承人来处理。律师

不久刘某去世,辞别人世。朱先生拿总借条和那些小借条向他的继承人索要财产时,却遭到了无情的拒绝,对方称不清楚父亲的债务,也不知道朱先生借了这么多钱给自己的父亲,如果要讨债的,去法院诉讼赢了再付。朱先生一下子感觉没了主意,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前有债务的,以其他遗产范围为限承担偿还责任,但责任范围是他的一次遗产,如果遗产不够还款的,继承人不承担责任。在诉讼中虽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法院指定其中一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并判决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律师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仅限于“在遗产范围内”或“遗产继承范围内”,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诉讼。按照债务人的死亡时间区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起诉前债务人死亡的,一种是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死亡的,在诉讼中,若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中止,此后追加继承人并恢复诉讼。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规定,如果放弃继承的,所有的债务都和继承人无关。律师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该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该条文对遗产债务由谁来清偿及清偿方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刘某去世的时候留下不少遗产,有车辆、房产和存款,他的儿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在领取父亲遗产的时候,自然也要负担他的债务,朱先生可以以他的儿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

当然这之中沈律师也发现一个问题,如果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全部放弃遗产继承的,债权人该告谁呢?沈律师认为还是继承人,否则案件将无法立案审理,即便继承人表达了不愿意继承遗产的说法,但诉讼中还是需要列他们为被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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