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蒋敏捷律师著
上海律师导读:丈夫欠某公司货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丈夫便与妻子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丈夫一人承担,全部财产归妻子所有而拒绝归还,该公司将夫妻两人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丈夫因为经商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期限,但借款期限届满借款未能偿还。夫妻为了躲避债务,决定假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全部债务由丈夫一人承担,全部财产包括存款、房产等归妻子一人所有。某公司向夫妻主张债券时丈夫出具离婚证明以及离婚协议,无奈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归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期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归还借款。起诉时虽然双方已经离婚并且由离婚协议,但该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只有对内效力,不产生对第三人的约束,两被告均为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归还义务。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某公司借款未还,后以假离婚的方式躲避债务。
虽然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就能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可以依照约定签订离婚协议,即使将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协议只在夫妻两人之间产生效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向第三人连带承担以后按照协议追偿,除非第三知道夫妻财产分别制度。
再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因涉及到债权的利益,故该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并未取得原告同意,因此该行为不产生效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