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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侵害了执行申请人权益,已过一年能否撤销

刘A、裴B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刘小某与刘A系姐妹关系。刘A、裴B于1988年结婚,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五万元,男方:裴B,分得四万元。女方:刘A分得一万元。分配方式:女方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女方应于2015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四万元给男方。(2)房屋:女方愿意放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房地产所有权以及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在该离婚协议中,刘A放弃了其与裴B共同所有的房屋、家具、家电及大部分存款。律师

刘小兰于2011年5月8日去世。刘小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诉至原审法院,判令刘小某应向刘A给付遗产款14万元,刘A应向刘小某给付遗产款48万元等,该案现已生效。刘小某就上述案件申请执行,现刘A尚有33万余元未支付。现刘小某认为刘A、裴B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刘A、裴B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

刘小某与刘A、裴B存在两项争议焦点,即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已过及刘A、裴B的行为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根据刘小某在庭审中陈述内容,其起诉时距其知道之日起已过一年,而根据刘A、裴B在庭审中陈述内容,则尚未超过一年,之后刘小某与刘A、裴B又均推翻了各自说法,刘小某以“回忆不清楚”为由否定之前陈述,认为2013年2月28日才确切知道刘A、裴B离婚协议内容,刘A则以刘小某自认为由,认为本案已过除斥期间。鉴于刘小某与刘A、裴B均存在陈述不一的情况,故法院根据刘小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上海市普陀区档案馆加盖专用章日期来认定刘小某确切知道刘A、裴B离婚协议内容的日期,而本案立案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故尚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律师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虽然刘A、裴B离婚在先,刘小某起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后,但刘A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的日期早于刘A、裴B离婚的日期,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存在牵连性,故刘A可以预见到其与刘小某就继承一事会发生争议。关于刘A、裴B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综合前述刘小某、刘A间的纠纷情况,刘A放弃财产的行为存在恶意延长其所负债务履行期的故意,对刘小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刘小某现要求行使撤销权,于法有据。

刘A与裴B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刘A与裴B签订该离婚协议之前,刘A就刘小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刘小某与刘A就刘小兰名下的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继承又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刘A之前提起的房屋买卖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故刘A通过与裴B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放弃房屋及大部分财产的行为,可认定为刘A试图在刘小兰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取得比刘小某更多的权益并逃避可能向刘小某履行的债务的行为。律师

现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刘A应向刘小某履行48万元的债务,刘A与裴B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对刘小某行使债权造成了损害,刘小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刘A的该行为。(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98号(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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