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夏G、黄F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夏甲系两原告之子、被告的丈夫。2009年2月,两原告委托<p>夏甲为其在英国购买股票并代理股票的投资操作事宜。2009年2月至8月期间,两原告向夏甲的账户汇款15万英镑,该15万英镑系夫妻共同财产。夏甲开设了其与陈C两个账户用于进行上述代理活动。律师
2011年初,两原告发现夏甲私自划拨两个股票中的钱款,便向夏甲发出警告。同年2月9日,<p>夏G与夏甲签订了《关于投资英国股票委托夏甲代理的几点情况》,以书面形式确认了15万英镑的权利及双方的关系,夏甲确认其私自划出26,400英镑,由其与被告负责归还。
《关于投资英国股票委托夏甲代理的几点情况》,约定:一、陈C投资账户2011年2月8日的股票(BARC6000股、RBS20000股、YELL230000股)合计市值51,759英镑,现金77.48英镑;<p>夏甲投资账户2011年2月8日的股票(BARC3500股、LLOY10000股、YELL390000股)合计市值58,353.25英镑,现金242.99英镑;以上二投资账户的股票及现金系<p>夏G汇15万英镑至夏甲英国银行委托夏甲代理买卖英国股票,因此,上述二投资账户的股票及现金所有权系夏G所有与夏甲、陈C无涉。律师
二、陈C投资账户的股票(现在是亏损),条件成熟时,由夏G决定,清理销户。
三、两个账户的投资操作由夏G继续委托夏甲代理;但夏甲需将英国投资帐户的实时操作及功能放在国内,以便国外国内都能操作。
四、两个投资账户中的现金划转,均需得到夏G的授权(以电子邮件为准)夏甲无权私自动用。
五、对于夏甲已私自划出的钱款:1、2010年12月1日由陈C投资帐户汇出10,000英镑给<p>陈C;2、2010年12月6日由陈C投资帐户汇出9400英镑给陈C;3、2010年10月25日由夏甲投资帐户汇出1000英镑给MISSYAOchang;4、2010年11月2日由<p>夏甲投资帐户汇出3000英镑给夏甲;5、2010年11月3日由夏甲投资帐户汇出3000英镑给夏甲;合计26,400英镑,由夏甲、陈C负责限期归还。
夏甲表示其划出的钱款用于其与被告在合肥购买的一套房屋。2011年8月11日,夏甲意外身亡,原告与<p>夏甲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两个投资账户由被告控制,且夏甲私自划拨款项亦未归还。律师
2011年8月11日,夏甲在国外溺水身亡。被告作为其配偶应清偿债务。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遭到被告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6,400英镑<p>。
被告陈C辩称不知道两原告委托夏甲代理股票操作事宜。原告提供的《关于投资英国股票委托<p>夏甲代理的几点情况》均是原告夏G的字迹,夏甲仅在第二页签名,不符合常规,夏G为签订上述《情况》,曾阻止夏甲出国。
即使该材料真实,没有被告签名确认,系夏甲的个人行为,系其个人债务,不应由被告承担,其中有一笔1000英镑划入了他人的帐户,更不应计算在内。<p>夏甲出事后,原告第一时间到达出事地点,没有及时通知被告,被告于2011年12月赶到英国,发现原告已处理了夏甲的财产。原告从未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其所谓的夏甲私自划出的钱款。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律师
被告与夏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2月购买了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南路某号元一柏庄16幢1706室房屋,成交价72万元,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投资英国股票委托夏甲代理的几点情况》由原告夏G及<p>夏甲签名确认,且之后夏甲意外死亡,被告也一再表示夏G与夏甲之间为出国问题曾发生矛盾,故两者串通的可能不存在,认定上述《情况》合法有效。
根据该协议可以认定原告向夏甲汇款15万英镑,委托夏甲代理买卖英国股票,双方属于委托关系,该15万英镑属于原告的财产。<p>夏甲在代理买卖股票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划出26,400英镑,并承诺归还。
被告虽未在上述材料中签名,但26,400英镑系转入被告及夏甲帐户,应认定为夏甲与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能成为其不同意清偿债务的理由。<p>夏甲直至去世仍未偿还原告债务,目前夏甲的遗产亦未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p>陈C应十日内归还原告夏G、黄F26,400英镑,该款按照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折算。(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8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