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娘家急需用钱向丈夫借款3万元,并立下借条。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丈夫向妻子索要该借款。妻子认为该借款系婚内的借款,并且该借条是丈夫在胁迫下签订的,因此妻子不应当归还。律师
案例引用
李某和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7年,王某因为娘家急需用钱,向丈夫借了3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2011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向王某讨要3万元借款,王某不肯偿还,李某将其起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中,李某认为该借款是妻子个人借款,借款用于妻子娘家需要,并且现夫妻已离婚,因此该借款妻子应当归还。王某辩称,借条确是其写的,但是该借条是李某胁迫之下才写的。一直以来,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不和,李某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经常对她进行威胁、打骂。该借条是夫妻存续之间写的,不应该归还。
原告说,如果她不提出离婚,欠条便不生效。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了,所以必须还钱。律师
婚内妻子向丈夫借款3万元,离婚后拒绝还钱,最后闹到法院。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女方应该归还这笔钱。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夫妻存续之间相互借款纠纷,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是允许夫妻之间的相互借贷的。本案被告以夫妻存续之间借款不应当归还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况且该借条所借款项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律师
被告认为该借条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丈夫的胁迫下才写的。并说丈夫李某经常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对其威胁、打骂。但被告只有言辞,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显然该主张是不会予以认可的。综上,妻子的3万元借款应当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