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和施女均系再婚,双方登记结婚后,王男认为婚前施女隐瞒了许多缺点,双方性格差异巨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结婚多年施女未尽到妻子的义务,在王男被查出患有肝癌后,施女不仅不关心其并且,害和其儿子一起动手打他,双方之间矛盾加大,现在施女已经搬离双方的住所,夫妻关系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律师
施女称同意离婚,其并非自愿离家,而是王男把其赶出了家门。如果离婚要求归还王男借的钱,并且出具了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载明欠施女壹万元整,加上两月份一张欠条伍仟整,共计壹万伍仟元整。假如分手时立刻归还,若还不出,即用房子作抵押,由施女支配出租壹年。王男对这种借条认为是系为炒股所借,由于施女一直居住在王男处,吃用开销都是其承担的,故不同意归还该笔借款。
另一份借条载明王男向施女的儿子借款六万五千元,约定每年归还一万元,到2017年前还清。双方确认还欠五万三千元,王男表示借款系婚后为购车向施女儿子所借,现在只能分期付款。王男欠施女的借款,向其出具了借条,且自认借款,故而要求归还于法有据。由于王男自愿归还欠继子的债务,于法无悖,可以允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