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和丈夫吕某登记结婚,结婚第二年,吕某以商业经营需资金为由,向女方商借10万元。由于两人是再婚,双方均有子女,婚后又有约定经济分开,考虑夫妻之情,女方同意出借款项。不过女方要求丈夫写一份借款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
该协议书约定“……在婚前我们考虑到双方均有子女,在经济上作出承诺,婚前双方一切财产均归各人自己名下。婚后经济也各自自理。目前男方自己仍在经营商业,因业务上求发展,向女方商借壹拾万元正,双方立此协议,因女方年龄已高,这笔钱是作为养老用,如果二人在中途分手,这壹拾万元必需无任何条件归还给女方。因为这笔钱是作为养老用途,男方表示理解女方心意,保准遵守夫妻协议。”
协议签订后,女方出借了资金10万元,此后男方又以商业经营需资金为由,向女方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三年后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但没有对这两笔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归还借款。律师
男方称自己确实向女方借款10万元,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书,后来男方向女方又借款5.5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和女方提交的这份协议书内容完全不同,提出本该协议书男方签名系女方移接上去,男方要求对协议书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女方所述的55,000元借款系婚后女方出资共同经商的,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应按生意亏损情况各半承担。
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协议书上男方的签名是男方所写,至于时间,协议书的书写内容与双方签名位置布局合理,且书写日期亦未有涂改。从而认定本协议书的真实性。律师
该协议书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签订,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显示原、男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方在此期间向女方借款理应归还。对于55,000的借款,男方无证据证明系其所称为女方共同出资经商的事实。现女方要求男方归还借款155,000元,属于合理合法请求,予以支持。(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47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