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崔某与刘某离婚一案,刘某与另一女子的暗昧之情被其妻崔某发现,刘某便给其妻出具了一份欠条,上载明“我给其他女人发短信,对不起妻子崔某,如离婚自愿给妻子30万元。”一年后,刘某认为确实和妻子无法共同生活,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崔某向法庭出示该欠条,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支付30万元,刘某辩称,当时确实出具了该欠条,但现在无能力支付30万元。律师
范霆晔评析:
我认为本案的欠条是一种以离婚为前提的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
首先,“欠条”一般是指一方欠另一方财物的凭证。本案中,虽然名义上为欠条,但实质上属于附有人身属性条件的欠条,而非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欠条的内容可知,离婚是欠条兑现的前提。并且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来看,刘某由于心生愧意而出具此份借条;而崔某是认为丈夫存在过错以备离婚时作为补偿。因此,双方实际达成的是一种类似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律师
根据上海高院的解释,对于上述性质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欠条”真实存在,但是出具欠条时双方未离婚。因此,除非刘某已经实际履行或者同意继续履行该份欠条,否则刘某有权反悔。综述,刘某有权拒绝支付欠条中的费用。
所以婚后打欠条,还不还还要依据债权本身的事实,不能一概而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