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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引离婚纠纷

原告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丁某某。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有一次用遥控器打原告的眼睛,导致原告长期头疼,被告还用杀死原告来威胁原告,原告趁被告找刀地时间逃出房间,并报警。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被告丁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所述婚姻及生育儿子情况无异议。原、被告住在乡下的时候没有吵架,住到青浦才吵架的。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只是有一次双方吵架的时候被告不小心将遥控器砸到原告的眼睛上,这是被告不对。夫妻这么多年,双方感情较好,不应因这点小事情而离婚。被告说过要杀死原告的话,但是这是因为原告不肯将被告的工资卡给被告,被告才在气头上说的,被告脾气是不好。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1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1981年10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名丁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因被告多次进行小数额的赌博以及婚后没有工作等,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又因被告用遥控器砸伤原告,夫妻矛盾激化。双方于2014年8月10日起分居至今。因原告认为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再忍受,故于2014年8月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律师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砸伤原告眼睛一事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现被告表示已经后悔,其要求和好的态度积极可取,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信互爱,互谅互让,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律师

原告虽坚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某某要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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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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